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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水平来发放。 2、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来调整薪酬。企业...
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为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优先为员工安排带薪休假。不过,工资发放标准是正常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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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稳定的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以上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方式支付生活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医疗期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的工资或者在一个规定的生产期限内,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规定的工资和其他方式减少的工资进行调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支付生活费。三、当事人因疫情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的,仲裁期限予以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期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四、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疫情流行期间的工资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预防管理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一、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二、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与员工协商调整报酬,轮流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瘟疫流行期间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疫情预防管理期间,企业停止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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