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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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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所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是在侦查阶段,也可以是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在审判阶段。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地应作为调解的主持者。问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主持调解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似乎已成惯例。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持者只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理由是:(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调解有悖于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审判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既不是检察权的内容,又不是侦查权的内容,而是审判案件的活动。(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解不符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这种赔偿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与犯罪人的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刑事部分经过审判,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才有可能分清是非。在此之前进行调解,势必出现刑事案件没有定案之前便将附之于上的民事诉讼先行了结的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民事责任的正确承担。(三)从公安机关调解的性质看,人民法院的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而公安机关虽可以调解,但其性质属于行政调解,用行政调解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争议显然是一种违法现象。(四)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看,经调解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侦查或起诉阶段达成了协议,不管被告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协议,如果案件提起了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协议将随卷移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最终的确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必须查明损害的事实,依法确定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以作出正确的判决或调解。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当,依法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或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同于上述协议时,势必出现不同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异的不严肃现象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调解和解,如何调解的具体内容了。可以看到,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当事人可以和解、原告可以撤回诉讼,但是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也是无法撤销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下列起诉和分别情形:(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根据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应当处理的争议应当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允许撤销诉讼的裁定除外;(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加强法制宣传,使人们正确认识被告积极赔偿和从轻处罚的意义。 2、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有关规定,建议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使法官在实践中操作方便,做好调解工作。 3、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程序和人员,建议将调解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法官都应当在案件移送法院时通知双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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