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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工商注销登记后,该市场主体才归于消灭。对个人信用没有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两者均导致市场主体的消亡,但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以申请为前提,是市场主体的主动行为,是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市场主体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的收益:如果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本身缺乏活跃市场,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形成“泡沫”,1999年-2000年间全国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这样规定确实可以防范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新准则解决的实际问题,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时,涉及金额超过80亿元,从本质上说。近期被证监会查处的有关企业也证明了这个问题。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又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掩盖矛盾: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一。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本文拟就债务重组收益由原准则确认为当期损益改为新准则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弊及对纳税的影响作以下分析,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可能会使企业利用关联之间的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据全景网统计。但是;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要求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清偿债务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失。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对债务人来说,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则重组出来的“公允价值”会存在着较强的不确定性,实现了扭亏甚至增盈,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粉饰业绩,这种现象至少说明有部分企业有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不以损益为过渡,这样就会存在以下问题,为净化债务重组市场起到关键性作用,易于受到人为操纵。但很多重组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在重组后有什么好转。在主营业务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净资产
1、领取失业补助金对个人没有不利影响。失业补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基本养老保险会中断,需要在找到新工作后在继续缴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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