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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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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评估。专家评估小组应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所需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协会重新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材料的医疗协会应当及时退还医疗事故评估材料的原件。由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在第一次评估后对评估结论不满意。重新评估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评估。
可以撤销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医疗协会组织评估;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由双方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医疗协会组织评估。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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