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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哪些案子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解答你的问题法院哪些案件不能受理回答如下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约定不起诉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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