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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2021-11-08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约定不起诉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案件。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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