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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保险车辆,人员财产的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此只要饮酒,不管多少,一律不赔。(但是这取决于交警的认定。只...
不是车主开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车主存在过错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根据《机动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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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拖车费理解为保险条款中的施救费,按照施救费标准可以赔偿,必须有正规事故拯救公司服务发票,一般交警安排奥事故现场拖车的都要发票,注意维修厂拖车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偿。施救费标准各个保险公司不尽相同,基本上交警拖车的部分可以报销。如果拖车费费用超标,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比如异地出险请交警把车拖回来,产生的巨额拖车费保险公司不负责,只负责将车拖到出险地就近维修厂或者交警扣车场,再比如车辆掉到深沟,需要吊车或者人工抬起时费用最好和保险公司先协商好,不然施救费可能重新核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挂靠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付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在汽车交易中忽略办理保险过户,事故发生后,车主A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时后悔莫及。10月16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案,驳回了原告A的诉讼请求。2004年6月,原告A从B处受让一辆富康轿车,并办理过户手续。在汽车转让的两个月前,B曾为该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若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或车辆实际情况不符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然而,该汽车过户时,A和B双方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交通事故发生后,A于2005年3月25日办理保险过户,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由于出险时行车证的车主与投保时行车证车主不一致,拒绝理赔。A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既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也非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事故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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