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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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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对是否免除债务加入第三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其债务履行义务,债务加入第三人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将债务加入第三人的责任确定为共同责任,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实际。本案中,第二被告与原告达成的“用福润公司所有的房屋抵顶所欠原告工程款的相关事宜”的协议,充分表明了其自愿加入到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事实,故判决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故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如下: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债务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法律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只得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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