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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
1、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承担偿还责任。 2、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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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在同居生活期间,除了可能会生育子女外,还会出现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务。由于同居关系不稳定,随时都有可能解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同居债务怎么认定呢,一般只有在认定属于共同债务之后,才能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同居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综上,实践中对男女在同居期间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其实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此时双方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同居的关系也即将解除,在全部的债务中肯定是有个人债务的,既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断没有让两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道理。
一、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债务加入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对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形式问题,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从法理上分析,在债务加入这种特殊的债务承担形式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相同的地位,其责任的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实际上第三人与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不是对债务的担保,更不是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从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原则出发,将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责任确定为连带责任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实际。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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