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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同居债务应该如何认定?

2022-06-29
未婚男女在同居生活期间,除了可能会生育子女外,还会出现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务。由于同居关系不稳定,随时都有可能解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同居债务怎么认定呢,一般只有在认定属于共同债务之后,才能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同居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综上,实践中对男女在同居期间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其实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此时双方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同居的关系也即将解除,在全部的债务中肯定是有个人债务的,既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断没有让两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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