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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常用逼员工自己辞职的手段不外乎几种:A、调岗B、调离原工作地区C、减薪D、安排加班,或者增加工作量2、调岗需要有员工本人的同意,如从内勤调整到外勤岗位,或者从行政岗位调整到生产岗位,不经本人同意就调整时违法的。你本人可以不同意,公司如果以此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的。3、调离原工作地区,要看《劳动合同》中原规定的工作地点是什么。而且地域范围不能太广,比如工作地点写个“河北”或者“公司所在地区”等,劳动法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不是相距太远,比如从某个区的南面调动到,而劳动合同里面也规定了在这个区,那就没办法了。4、减薪,这个是很难办的事情,很扯皮。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允许无故减薪,但是公司可以找出很多理由,比如你无法完成当前岗位的工作等等,这个需要扯皮了。要看法院,仲裁怎么认定。5、安排加班,这个好办,给加班费就好说。增加工作量,这个比较难办,比如你原来干的活不多,现在给你增加了一些任务,也算是你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只要不是太离谱就不能算过分。如果把其他员工的工作量加给你,这倒好办,去仲裁就好。6、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如果公司给你签订“调岗通知书”之类的,先不要签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提前三十日通知之后要求其离职的。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单位此员工不合格辞退员工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是正式员工的话,那么因为员工不合格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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