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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不是很详细,我根据自己的分析,给予解答,如果对事实分析不准确。我分析,你作为出票人,在交付给对方的支票上加盖的印鉴出现了问题,对方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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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 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1、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也可以直接提交出票单位开户银行。 2、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加盖个人印章或者签名,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内。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要求: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章。收款机构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的背书栏内按下收款机构的财务专用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姓名印鉴,填写银行账单后,将该支票交给收款机构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如果转账支票要进行背书转让,一定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联系,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票据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如果背书栏不符合背书,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接单,粘附在票据证明书规定的粘接部。粘合单上的第一记录者必须在票据和粘合单的粘合处签字。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个人名章或者签名后,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兑现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个人结算帐户内。收款人个人账户必须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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