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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落物侵权的责任原则是没有错误的原则。行为者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无论行为者是否有错误,法律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1、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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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员; 或者用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此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可能受到伤害的建筑物使用者也会得到补偿。对可能受到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楼上高楼坠物,行人受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下面是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规定: 对于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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