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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者行政...
这不属于交通事故。小区范围内部发生车辆损坏公共设施的,肇事人应进行赔偿。小区物业应该列出修复费用清单向肇事人索赔。肇事人可请保险公司介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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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害不在公共维修基金的范围之内,应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设施被损害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情况下按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住宅楼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栋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 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害不在公共维修基金的范围之内,应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设施被损害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情况下按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住宅楼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栋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 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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