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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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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接受的,医学会应当说明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个医疗机构已接受;医疗事故纠纷已达成协议或者判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医疗行为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提交的评估申请一式三份,应当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患者的关系、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码、住院号码、地址、工作单位、事故或者纠纷的时间,然后提出申请评估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评估应当说明原评估结论。最后,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应以局面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因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是一个严肃的依法行政过程,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一个严谨的、科学的、客观的、有效的形式和程序;其次,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更准确、更详细、更全面反映医疗过程和自己的意愿;第三,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存档备查,有利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当共同委托任何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能向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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