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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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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生检查室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表(检查报告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急救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的病历资料原件(4)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根据法律检查资料等相关检查机构的检查资料,对于医疗事故的检查资料进行检查。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文件的门诊,急救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机构没有建立病历文件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如下: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2、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6、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对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当共同委托任何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能向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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