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XX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861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3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