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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共同遗嘱执行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应该由谁担任的确认方式:如果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由被指定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依法指定的,由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如果没有指定,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嘱执行人。
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的执行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嘱的执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也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现行法律虽未规定遗嘱执行人应有何种行为能力,但从遗嘱执行的后果看,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的和复杂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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