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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共同遗嘱执行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什么是遗嘱的执行人,只要执行人是法定继承人就能继承遗产。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拔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选拔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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