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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职工、管理干部,普通教育机构中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系、部)的教师、职工、管理干部和特殊儿童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的特殊教育一般是指狭义的,即对身心发展有残疾的儿童施行的教育。如果按照当前国际流行的对特殊教育的定义,则是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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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制度,使特殊教育教师掌握开展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二十五年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优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及从事聋人手语、盲文翻译的专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教育津贴。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岗位补助。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十五年以上并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本市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制度。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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