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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二元,发到孩子满十四周岁止。职工在产假期间领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十天的护理假,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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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根据《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的规定,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安徽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16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给独生子女5-15元的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夫妻双方都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各发放一半;父母离婚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放;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放;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放;(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养老金,或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当一次性补助。(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自领证之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向领证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四)农民和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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