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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分的,要确定好到底是诈骗还是民间借贷纠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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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维权之先了解诈骗罪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2)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非法目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因此,借款人向多人隐瞒借款原因,只要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构成刑法上规定的诈骗罪的。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钱借物,因某种原因到期确实一时无力偿还;而有的人则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对此如何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常见问题。诈骗罪具体来说,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最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概括来说,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财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护,也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时使用了一些欺骗的方法,又确属一时无力偿还,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玩失踪,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此外,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也要注意:一、有欠条是否就一定不构成诈骗罪吗?行为人虚构事实发生欠款,也打了欠条,但一直不还,这样是否就一定不属于诈骗而是民间借贷?现实中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报案的话公安机关往往以有欠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最多告知报案人去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如果以非法占有该钱财为目的,压根儿就不想偿还,而且最终也没有能力偿还,就可以定为诈骗,不能仅以有无欠条为区分标准。但相对来说对有欠条的诈骗审核应更加严格。二、一开始借贷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打算偿还,但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偿还,并且伴有下落不明,关机停机等现象,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在取得财物之前就已产生,并在此目的之下,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实现此目的,而对于后来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犯罪,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两者极易混淆,以致有的明明是诈骗,但公安机关以不能介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有明明不是诈骗,却被公安机关按诈骗罪错误拘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加以区分,才不至于使放纵犯罪和冤屈无辜。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通俗的说法,就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指行为人隐瞒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仿佛是自愿的交出了财物。两者的区别: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诈骗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诈骗类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遵循严格的责任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死亡则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借贷纠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可以因为债务承担、继承或者担保等法律事件发生变化,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实际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还款义务人。 (二)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款而引发,仅仅是民事违法行为,其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诈骗类罪。 (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遇到了困难,缺少资金而向他人借款。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行为人的困难事实在客观上往往是不存在的,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财物。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并没有将财物用于其在借款时承诺的用途,往往是携款潜逃,或者将借来的财物挥霍一空,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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