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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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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强拆通告》是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但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是具体实施机关,具体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是不同于《强拆通告》的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请求是不同的,故而复议机关所审查内容是不同的 当事人就《强拆通告》与具体实施机关强拆分别提出了复议,对于当事人的《强拆通告》复议,复议机关也仅就《强拆通告》本身的事项进行审查,而不会涉及强拆的实施行为,故当事人向复议机关就具体实施机关违法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提出复议。 三、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同 当事人就《强拆通告》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以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而对于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是以具体实施机关为被申请人。两个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不同的,所涉的是不同的行政主体。 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行为是强拆通告的执行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笔者认为,该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合法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另外,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同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就复议机关的不再受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违法,该案经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确认了该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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