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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拆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

2022-07-03
根据《强拆通告》是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但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是具体实施机关,具体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是不同于《强拆通告》的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请求是不同的,故而复议机关所审查内容是不同的 当事人就《强拆通告》与具体实施机关强拆分别提出了复议,对于当事人的《强拆通告》复议,复议机关也仅就《强拆通告》本身的事项进行审查,而不会涉及强拆的实施行为,故当事人向复议机关就具体实施机关违法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提出复议。 三、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同 当事人就《强拆通告》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以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而对于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是以具体实施机关为被申请人。两个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不同的,所涉的是不同的行政主体。 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行为是强拆通告的执行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笔者认为,该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合法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另外,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同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就复议机关的不再受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违法,该案经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确认了该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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