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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23-04-12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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