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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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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况发出警告的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在原发行部门吊销执照之前,责任医务人员根据《刑法》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命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不足的情况下,依法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相关医务人员,除了根据预付款的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命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工作活动的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工作证明书。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命令期限修正的情况严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转移到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转移到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事故的;(三)未按照当地医疗事故规定的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处理的医疗事故的情况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三级医疗事故分类标准也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一般根据不同身体器官的损伤来确定。一般症状主要包括:1。不完全失语,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2。无法修复的脑脊液瘘;3。尿崩;4。轻微的面部损伤;5。耳朵损伤;6。鼻缺损1/3、上唇或下唇缺损;8、中度肺功能持续损伤;9、胃缺损;10.肝缺损1/2伴有严重功能障碍;11、慢性中毒性肝病伴有严重功能障碍;12、脾缺乏;13、胰腺缺损;14、小肠缺损等症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死亡、严重残疾;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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