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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是指犯罪记录,当事人只是被处行政处罚而没有被法院判处有罪的,是不会有案底的,只会有行政处罚的记录。...
公安分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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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凶杀案,涉及到刑事犯罪,由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处理。公安局职能部门包括:(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日常工作(二)政治处:负责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目标考核、人员调配、工资福利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评定、审核工作;负责本局专业技术干部任职资格的评定、审核及任职工作;负责公安警察院校招生的政审工作;(三)指挥中心:受理“110”报警电话和各种渠道的报警求助;受理群众投诉电话;负责重大警情、治安保卫任务的指挥调度工作;(四)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对全县各警种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五)财务装备审计科:负责装备、服装的发放、购置(六)法制科: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的备案工作;负责审核和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等手续;(七)控告申诉科: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控告、申诉、查办工作;(八)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受理赴港澳台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外案件,查处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等案(事)件。(九)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负责搜集、掌握、处理本辖区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提出意见和对策;侦查、控制、防范和处置危害国内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案件、事件;掌握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及时处置、防范和打击各类破坏活动;开展秘密力量建设,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负责安排部署本辖区各级别的警卫任务,确保警卫目标的安全;负责印刷许可证的审批和印刷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宗教、民族和特殊领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和阵地控制工作;掌握宗教、民族和特殊领域的不安定因素和活动动态,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民族争端事件发生。控制和侦破辖区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现行案件及民族宗教、邪教方面的案件和事件;搜集物证样本和资料。负责指导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负责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非正常死亡案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管理枪支、弹药、及各类危险物品;(十一)刑事警察大队:掌握分析刑事犯罪情况,搞好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专项斗争。部署对在逃犯和流窜犯的查缉查控工作;负责各类案件的现场勘察、法医、痕迹鉴定、照相、毒物化验等项工作;收集分析有关犯罪情报资料;规划布建辖区刑事犯罪情报网络。(十二)巡警特警大队:担负县城的“110”报警服务的先期出警工作;负责县内重点部位的巡逻值勤工作,维护县城治安秩序;承担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三)交通警察大队:维护全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辖区内道路的安全畅通,承担辖区内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道路安全警卫任务;负责“三乱”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四)看守所:负责依照国家对被羁押人员实施看守、管教、投劳和安全防范工作,通过教育管理,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信息,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羁押、管理受治安拘留处罚的违法人员和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受行政拘留以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司法拘留的违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十五)保安管理科:负责全县保安人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负责保安队伍建设。派出机构
由《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可知,警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既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含有警告,那么公安局作出的警告到底是属于哪一类别的呢?行政处分中的警告所依据的是《公务员法》,处罚对象自然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老百姓是没有效力的。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所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的社会人员(公民)。这其中自然也涵盖了公务员。公安局作出的警告主要是针对违反治安条例的公民,不具有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对破坏分子进行警告和处罚。所以,公安局作出的警告属于行政处罚,并不是仅仅作为公务员处罚手段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无效是针对一个已经存在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相对的,无效的行政处罚需要有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认定,没有认定之前行政处罚是有效的。而行政处罚不成立,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非法的,比如说证据不足,滥用职权等这种情况,行政处罚都不成立。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只知后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侵占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管辖权,检察机关没有公诉权。因此,受害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法定罪量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调解和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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