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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结婚前,父母明确表示嫁妆属于对女儿一方的赠与,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办理结婚登记后,配送的嫁妆且没有明确...
如果在结婚前,父母明确表示嫁妆属于对女儿一方的赠与,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办理结婚登记后,配送的嫁妆且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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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没有进行财产属性的约定,婚前所发生的送彩礼、礼金等行为,事情发生在结婚前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还没结婚,对方要退婚,彩礼数额很大,是可以要求要回彩礼的。嫁妆如果是婚前女方亲属对给女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是婚后给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的婚后生活就是粗茶淡饭,是清洗家务。这是一看就出来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的互帮互助,是在面对困难时的共同进退,披荆斩棘,是在大海里的一艘船共同进退,是绑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但是生活总是有很多繁琐事,有可能一方不同意另一方的意见,各持己见,导致种种问题的产生,而这些问题有可能导致一些事情的开花结果。更有可能会影响到彼此关系。作为夫妻,那么结婚之后有一个问题,就是嫁妆钱是属于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吗?我先来科普一下嫁妆的意思,妇女在结婚时带到她丈夫家里的所有东西。以及他的私人物品或者赠品,在准备结婚后,女方即准备嫁妆,而有的富人当自己女儿当生时还特地亲自动手造酒,然后经过一系列操作,一系列密封等等,酿成了女儿红。等到结婚的时候,给亲戚朋友们喝。嫁妆的丰厚程度有多有少,嫁妆统统都比彩礼多得多,到了21世纪,嫁妆就越来越多了,像星星一样多,而嫁妆一般是陪嫁轿车和房子。而送嫁妆的含义就是有两点。1.为了女儿过得更加好。有自己的一份私有财产2.尽量给女儿争取在男方家的地位,嫁妆多就可以显示女方家有经济高低,尽管平凡的普通人嫁妆是乱凑的。所以就像与手指和项链一样等。以上两点是嫁妆的基本内容。说来说去还是没说到这份财产是属于谁的财产。从形式上看,根据法律知识,这份财产就是属于女方家的私有财产,不是属于男方家属的。婚姻关系按照法律分析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确立之后所持续多少时间的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国的传统文化知识以及夫妻之间的相关法律知识,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送去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妻子父亲和母亲对自己子女的私有关心,而不是送给他们两个人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为这是女方给自己的女儿的专属物品,不是给他们的共同物品,但是严格来说又是送给他们两个人的,但不是送给丈夫单独一人的是专门送给自己女儿的礼物哇!但是又从另一方面说起,既然结为夫妻,那么还分的有理有据干什么,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不用分的那么清楚,如果按照这种说法来讲,那么嫁妆钱当然属于夫妻二人之间的共有财产。一日为妻终身为妻一日为夫终身为夫,分分合合合合分分,何须计较太多,家和万事兴,夫妻之间应当共同进退,你有麻烦我和你一起面对,而不是去讨论嫁妆钱是属于你自己还是我自己的。当然还得靠法律知识来理性分析,不能按照民间意识来说,所以若有争执还必须请律师出手相助。
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作为认定嫁妆归属的参考标准。所谓嫁妆,是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结婚时,父母出于为了女儿今后能过得更好些,或者尽量给女儿争取在男方家的地位之类的目的,通常会为女儿准备一些嫁妆带到男方家中去,故嫁妆应属于女方父母实施的赠与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来讲,嫁妆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该嫁妆是否包含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女方父母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是存在争议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赠与是需要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且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从该规定来看,在赠与人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通常女方父母实施赠与行为并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更多的是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时或前后实施的行为。故不能完全以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时间节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嫁妆的归属认定问题,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男女双方结婚组建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的。对于一些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洗衣机等物件,女方父母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主观意识上考虑的更多的是为了便利双方今后的生活,供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且实践中通常也是双方都享受到了赠与物提供的服务,故应认定这类物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衣服之类的,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房产、车辆等通常需要进行物权公示的大额财产。作为女方的父母必然是希望自己的女儿过得好,故对于赠送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必然是包含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但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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