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在结婚前,父母明确表示嫁妆属于对女儿一方的赠与,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办理结婚登记后,配送的嫁妆且没有明确...
1、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来说,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在此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间送出的,应该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所以该财产应该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但是,依照不少传统的民间习俗,一般百姓通常认为,娘家的陪送只是娘家给予女方的个人财产,以供其在日后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给男方的财产,因此这种个人的财产应该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对于女方的嫁妆一般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算作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在离婚的时候也就不能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财产属性的约定,婚前所发生的送彩礼、礼金等行为,事情发生在结婚前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还没结婚,对方要退婚,彩礼数额很大,是可以要求要回彩礼的。嫁妆如果是婚前女方亲属对给女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是婚后给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1年1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当天,被告李某的母亲给予了被告人民币2万元作为被告的嫁妆,由被告带至原告家中。后来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0月,原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的嫁妆2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故本案中,被告李某的嫁妆2万元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被告李某在出嫁时其家人给予的嫁妆是对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赠与,且发生在原、被登记结婚之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双方已于2000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李某的嫁妆是被告母亲以结婚为目的,由原告带到被告家中,供双方共同生活的,且原告母亲是在原、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以后给原告嫁妆的,也未明确表示该笔财产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故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嫁妆是原告母亲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2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