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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进行制裁,以促其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尽快履行和适当履行。当相对方当事人有严重的过错,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行政主体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形式的解除合同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一种制裁手段,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1.他们告你,你应诉即可。抗辩: A.代理费的变更是中介为其工作失误而主要调减的;B.已经按变更后的代理费足额支付,并取得发票。 2.“签合同的中介经理无从业资格证”,那他的名字出现在合同中了吗? 中介公司总有部分无执业证的工作人员;合同如以中介公司名义订立,接洽人员的资格证可能只是小的瑕疵,您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限。
事实上,如果合同不能履行,需要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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