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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万元,占实际出资金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占实际出资金额的...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对此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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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暗中撤回缴纳的资金,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金额的欺诈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假利润;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其出资; (3)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以下行为可视为股东抽逃出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 2、验资完成后,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抽走。 3、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应当在短时间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提取出资。 4、股东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公司资产。 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回出资。 6、股东股权回购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抽走货币出资。
债权人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提供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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