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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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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万元,占实际出资金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占实际出资金额的30%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万元,占应付出资金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占应付出资金额的30%以上。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对此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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