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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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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事项。
不服《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使用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就其名称而言,属于一种告知行为,告知的内容可以是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也可以是有权部门已经作出的处理结果,还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对人举报情况的说明。无论内容如何,《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都是针对具体对象、具体事件作出的,适用特定情形,不能反复适用。所以,《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能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具有可诉性,由每一个《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的内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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