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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采光权的征收标准

2022-03-17
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100-200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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