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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食品监督渎职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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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如何正确界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其他渎职罪的区别?第一,区别标准 (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农业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 (2)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所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差异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严重后果,应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差异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将被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无上述后果,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为:(1)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饮食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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