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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分的程序有以下7个步骤: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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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分进行申诉的程序是:一、要求处分单位在法定时间内给出书面通知和书面决定书。二、收集推翻行政处分决定的材料:事实、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三、申请行政复议:将自己收集到的材料(包括法律规定、事实和相关证据)整理成《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交给该行政单位负责人。四、要求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不服该答复,则可依法继续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申诉。程序与上述一。二、三、四程序进行申诉,还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与前一份申诉内容差不多的,只是要写明复议结果和行政机关的复议意见和复议结果。特别要写明自己不服的原因和理由、证据。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则应该强烈要求该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给出书面答复。如果对这份书面答复仍然不服,这时的复议申请书才改为某某某事项申诉书。内容还是上面所述的那些内容。交给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因为我国的复议制度是二议终议制,就是说复议制度只议两次,如果两次复议结果相同则不再无限期地复议下去。但是终议并不等于终结责任,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理由、有证据不服复议结果的则可继续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直到有一个满意的复议结果为止。
目的是不同的,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分的程序有以下7个步骤: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行政处分与我们说的行政处罚不一样,其中处分一般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对公务员进行处分,而行政处罚则只要是有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说的简单一些,受行政处分的人,也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受行政处罚的人却不一定会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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