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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电话记录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
可以的。只要是真实可靠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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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证书(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调查记录。受害者拍摄的受损现场的照片是视听资料,但以电子介质的形式提供的是电子数据。证书、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但照片的技术和照片的保存方式必须注意。如果照片内容不能证明诉求,或者照片的真伪受到质疑,可能会影响照片的证据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一共有七种,分别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所以说只要在形式上能够符合这七种证据类型,并且能够证明你要证明的问题。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认为视听资料是不能够有瑕疵的,若果有瑕疵则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使用。关于瑕疵的认定在事物操作过程中,我个人意见是,不能有剪辑、删除等情形。不过关于视听资料我个人的处理方式是要进行证据保全是最好的,这样不仅能够在证据效力上表现出来而且同时也避免了证据的瑕疵问题。
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电话记录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在官司中运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对于私自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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