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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22-04-02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政策依据:①《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4]3号)2004年1月8日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8号)2003年11月25日③《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03年9月23日④《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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