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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且有可能也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事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直接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而言的,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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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雇佣关系因为工作受伤按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合法,具体级别由法医对照标准确定。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由雇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虽然已经发布,但是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这之前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按最高法《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受害者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需要委托的司法鉴定所执业鉴定人根据雇工的伤情对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1、雇员在驾驶雇主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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