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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利息或者回报的行为。从上述概念来看,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集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要资格。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除货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公众,而不是指特定的少数人。第四,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以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欺骗资金的最终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从你叙述的情况看,应该不属于非法集资,应该是民事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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