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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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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的法律解答。简言之,该房产如何分割,首先我们可以选择的方式,是离婚夫妻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离婚夫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来判决。
我方为原告,1997年我购买了被告的房屋,双方签订协议: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要的一切证件均由被告负责办理。原告当天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与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随后,我方多次催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都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审判决被告十日之内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我们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益,判房子归被告所有。这也太不合道理了吧!我们申请再审的话,胜算如何?(备注:房产证上户头是被告的母亲的名字,现得知,是被告卖房时,自己模仿母亲的笔迹签的字。被告母亲还一直以为自己的房子在出租中,不知道已经被其女儿卖了。二审是被告母亲提出的,但我们认为都是被告人自己操作的,但是判决已经出来了,就是因为判定当初房屋买卖协议上不是房主本人签的字,没有法律效力)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综上,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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