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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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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撤销程序:因胁迫结婚的,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的撤销程序是: 1、婚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申请; 3、审查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申请书,婚姻登记人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字; 6、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发布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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