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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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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五种情形:(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二)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三)入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四)携带凶器盗窃。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五)扒窃。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
盗窃成立的条件如下:一、客体要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不动产分离,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下列金钱支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明确,只有支付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存在有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支付金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水、电、气、热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明确,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金额、时间、方式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明确,只有劳务报酬的支付金额、时间和方式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支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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