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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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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单位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单位意志支配下的单位行为,而后者则是基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个人行为。同理,犯罪单位的自首区别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自首亦是如此。因此,认定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是看该自首行为是否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换言之,犯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所谓单位意志,既可以是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也可以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这是单位自首区别于自然人自首的一个重要特征。 3.如实供述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此外,如果犯罪单位尚未来得及形成一致意见,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在接受有关机关的调查、询问,或者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结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集体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该单位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必须要由其中的自然人来完成,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察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投案行为是成立单位自首的本质条件。 2.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身投案或者经授权委托并能代表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代为自动投案后,必须要由其中的自然人实事求是、客观、彻底的供述单位的全部罪行和其自身在其中所实施的罪行,有其他人一起参与的,还应当同时供述其他人的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反映了实施犯罪以后的单位和相关涉案人员悔罪的具体表现和犯罪以后对于犯罪的态度,对于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机关追究其罪行提供了客观事实根据,并使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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