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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工伤那就不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非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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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具体的操作需要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交涉,由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申领,再由单位交予死亡职工亲属。 具体标准每个省市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三项:1、丧葬补助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一定数额。(上述具体标准每个省市有所不同请核对当地规定)
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第一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师,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补助标准 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280 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市中区、薛城区、腾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 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220 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沐县 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牡丹区 200 贷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 第二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四章《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 .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 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 1000 2 .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 1 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个月; 2 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9 个月; 3 人或 3 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 个月。 3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 (含离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 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5 180 170 150 140 130 临沂三区为 180 元,其他九县为 150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30%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 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 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 每月付 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 至受供养者失 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 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 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 细则中规定之。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 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 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应届生求职季宝典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笔试真题面试攻略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丁、 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 助费: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 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 条甲款的规定,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3 个月作为丧葬费, 并按下列 规定,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 1 为死者 本人工资 25 %; 2 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40 %; 3 人或 3 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50 %。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 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2 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 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 1 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个月; 2 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 9 个月; 3 人或 3 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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