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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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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合伙人有效,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有权按照合伙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你退伙前合伙所欠债务进行追讨、你也有义务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清偿后,你可以依据双方的免责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中途加入为普通合伙人的,本与加入前的合伙债务无关。本条的第1款规定的含义在于:入伙协议为合伙人内部之约定,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入伙协议并不为外部所知晓,该内部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为加强对人债务的保护,在本条的第2款中规定了新合伙人对于其加入前的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是针对合伙人内部关系而言的,而第2款则是针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而言的,并不存在矛盾。同理,如果入伙协议约定不承担的,此约定针对合伙人内部为有效,对外部第三人则无效。 甲、乙、丙为好朋友关系,共同出资设立了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一年后,丁经甲、乙、丙一致同意,入伙成为某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A公司在丁入伙前即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债权300万元整。在丁入伙后某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最终资不抵债。A公司起诉某合伙企业和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要求某合伙企业还本付息,同时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抗辩称:该笔债务为其在入伙前已经存在的,且新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丁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合伙协议的约定只在甲、乙、丙、丁内部有效,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 新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前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外无效,对内有效,上述案例中,丁如果实际承担了该笔债务的,可以依据新合伙协议的约定向甲、乙、丙追偿。
入伙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延伸】 问: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答: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分为: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就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具体责任承担形式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就要遵守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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