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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状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人死了就不会是寻衅滋事罪了。虽然在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既没有对“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的...
能推翻吗?,是否构成犯罪,只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确定。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迫他人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等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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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的寻衅滋事罪轻的上诉状,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年6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在邯郸市**区**小区*-*-10.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201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上诉人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丛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
寻衅滋事,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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