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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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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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