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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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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3、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乱收费。具体标准,凡2009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宅,由购房人按照购房款2%到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相关维修基金缴纳协议。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筹集规定内销商品房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住宅维修基金。(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住宅维修基金。(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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