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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如下: 1、销售目的不一样假如一个你不认识的销售人员,并不是单纯的给你推销产品,在他给你推销产品之外,还想拉你加入他们,声称...
直销和传销的目的不同:1。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以销售产品为导向,整个销售过程总是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传销活动是不同的,传销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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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1.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营销管理不同。传销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根本的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差异1:是否有入门费。差异2:是否依赖优质产品。这也是非法流通公司和直销企业的根本区别,非法流通公司依赖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价格是有价值的。区别3:产品是否流通。非法流通企业只是集体融资游戏,高额入门费加上市场上不能流通的低质量高价产品,不能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预约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引进下一个销售员的样品和宣传品。最后的情况是所有的销售员都有手,产品在市场上没有流通和销售。并且,这些非法流通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支付的入门费和预约商品等方式支付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大多利用后参加者支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前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营。但是,直销企业完全相反,企业的产品质量好的同时,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好。对于直销企业来说,产品的优秀与否是决定产品销售量的根本原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制造商通过市场营销代表顾客的,中途没有其他环节,广告很少。差异4:是否有退货保障制度。非法流通公司的产品一销售就不能退货,或者想办法给退货客户带来障碍。这在直销企业中完全不同。正规直销企业为客户提供完善的购买保障。例如,向一般顾客约定购买后7天内返还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以用100%的现金退款。优质客户中的一些直销企业还承诺在购买后10天内可以退还曾经使用或没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剩余的至少一半),以50%的现金退款或50%的价值购买。差异5:销售人员结构是否超越。用拉人头实现收益的非法流通公司,在销售员的构造上多呈现为金字塔式,这种销售结构是谁先进谁先进,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离线成员支付的入门费中获得收益,收益额由其参加的顺序决定,其结果是先参加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这种不可超越性不存在于直销公司,在直销企业中参与者的参与相继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差异6:是否有店铺经营。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流通后,许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变革。从那时起,店铺雇佣销售人员的模式成为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传销: 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传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诈骗表现形式暨识别要点: 1、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2、以中奖为名,要求“中奖者”事先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 3、声明签订合同主体与盖章内容显示主体不一致。 4、印章内容显示不合法。 5、要求提前支付验资费、保险费等各类名目费用。 6、以不答应就报警、发送《法院诉讼告知函》等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支付钱款。 7、网络刷单,以完成一定任务(继续刷单支付款项)才能返还书单款为由,要求继续支付款项。 8、冒充公安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身份,以“让提供身份信息给她们录口供,说还要冻结所有银行卡”等话素,一步步诱导以获取银行账户号、密码等资金存储信息。 9、以提供工作岗位为名,要求应聘者缴纳所谓的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 10、假借合法主体资质,签订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直接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公司名称等),签订合同。 1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合同约定的投资/运营实/体项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骗取对方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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